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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2-07-07 11:00:33    来源:省财政厅 分享到:

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财监函〔2022〕407号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财政部关于持续深入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16 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2 号)等要求,省财政厅决定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重点检查和“回头看”检查。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报告,查找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帮助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持续对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予以规范;对执业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前商定审计意见、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情形的,依法予以严惩重罚,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有效净化行业执业环境。

  二、监督检查方式、对象和时间

  (一)监督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处统一组织,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实施,检查人员由省、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及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送审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在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除外)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一是对2021年度予以行政处罚的4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回头看”检查;二是对日常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存在违规线索的、2022年上半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100份的重点检查对象、财政部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抽取的8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名单(附件1)和本通知一并下发,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前公示。

  (三)监督检查时间。一是自查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7月15日,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并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除外)全面自查。二是重点检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开始重点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监督检查范围及内容

  主要针对2021年度和2022年上半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至本次检查日并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嫌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一体化管理不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

  四、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列入监督检查名单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监督检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包括分所);

  2.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关制度;

  3.业务清单及相关审计业务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退休证,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工资薪酬发放等资料;

  5.注册会计师不能到达现场接受检查的相关证明资料(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等);

  6.自查报告;

  7.其他资料。

  联 系 人:赵淑平 崔高英

  联系电话:024-22835036 024-23496721

  附件:

1.2022年度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省财政厅

  2022年7月5日

责任编辑:马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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