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要求,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疫苗配送、区域仓储等情况向疫苗生产企业、区域仓储、接收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现将疫苗生产企业报告的疫苗委托配送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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