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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2-10-21 15:58:01    来源: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分享到:

沈抚示范区内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沈抚示范区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有效监督管理,充分掌握摸清示范区内新设立和资质迁入、变更、增项、升级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基础数据情况,企业主要人员情况,根据住建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同时也为即将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做好衔接和过渡工作,我区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根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缺席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二、监管范围

  2021年度到2022年度入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新办、增项、升级、重组分立、迁入)。2022年8月1日后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于住建部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后按照新标准进行核查换证。

  三、核查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分二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核查上报材料

  10月26日-11月20日前,建筑业企业向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住建科上报核查材料,主要核查企业目前的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及社保缴纳情况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具体材料如下:

  (1)填写相关表格(详见附件1、2);

  (2)财务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应各专业资质内容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文件;

  (7)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8)实际办公地点证明文件;

  (9)人员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注:(1)(2)(9)提供原件;(3)-(8)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备查;所有材料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阶段:实地核查

  2022年11月21日到2022年12月10日,我局到企业的办公地点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情况和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一)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作为重点实地核查对象:

  1.未按要求进行企业自查和上报核查材料的;

  2.本次核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业绩的;

  3.存在买卖租借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

  4.企业在册人员不符合本企业相应专业资质等级条件的;

  (二)结合上报的核查情况及意见,按上报企业总量的20%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三)实地核查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填写上报信息是否一致;

  (2)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

  (3)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情况;

  (4)企业自有厂房和技术装备基本情况;

  四、核查结果

  依据核查结果,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若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直接认定动态核查不合格,将依法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主动配合,做好自查自纠,按照检查要求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文件和《标准》实施后,我局将根据本次动态核查结果做出相应结论:

  1、对完全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进行正常换证;

  2、对不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设置整改期,整改时限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文件执行,限时整改合格企业予以正常换证;

  3、对限时整改不合格企业不予换证;

  4、对于未参加此次动态核查的建筑业企业需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动态核查。

  附件: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资质动态核查主要指标分解表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马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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