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新确定全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全省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重新确定如下:
沈阳市61名,大连市59名,鞍山市51名,抚顺市51名,本溪市51名,丹东市51名,锦州市51名,营口市51名,阜新市51名,辽阳市51名,铁岭市51名,朝阳市51名,盘锦市51名,葫芦岛市5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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